以下是信息公开的处理及原则,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类
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1.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不存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确系申请人自身之生产、生活和科研特殊需要的,一般应予公开。 2.一事一申请的原则。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 3.“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原则。条例第十七条。 4.分类处理原则。(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真实、准确) (四)申请内容不确定的,应当告知申请更改、补充。 5.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交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