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等法律规定,征地的工作流程包括:
第一步:发布预征地征地通告。
第二步:征询村民意见。
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特别注意,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等材料必须由村民本人签字确认,作为土地报批的必备文件。
第四步:拟订“一书四方案”报批。
第五步:发布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第六步: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
第七步:土地补偿登记。
第八步: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九步: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步: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