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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鉴定时间限制

职工工伤鉴定时间限制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狭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2024-02-29 02:57:14 已帮助327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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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鉴定时间限制是怎么规定的

工伤一般是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


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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