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计算工时的特点: 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
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
公休日。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一个周期内只要总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总的工作时间的,其在公休日工作,不需支付200%
加班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每工作七天有一天休息;同时每天
加班不能超过3小时。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需企业报经当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未经批准,不能任意扩大范围。 法律依据: 按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有三种: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
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