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一、
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
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二、先由承保
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
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
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
交通安全法和
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
侵权人予以赔偿。 三、法律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当事人同时
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
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
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具体的赔偿项目和金额的计算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里面有详细的介绍,建议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