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可以
继承吗?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宅基地使用权的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外部关系来看,其是一项特殊的用
益物权,是特殊的财产,不应作为
遗产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用益物权。一般而言,用益物权具有财产的性质,应允许流转、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其特殊性表现为: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交纳数量极少的
税费外,无需交纳其他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一经设定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转。三、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通过上面对于
宅基地性质的描述,我们可以得知,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性决定了它是一项不适于继承的“特殊财产”:首先,基于取得上的无偿性,如国允许其继承,将使
继承人无端受益,有违公平理念;其次,人身依附性决定了它必须因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消灭而消灭,不产生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转(继承)问题;最后,福利性质决定了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因此,土地管理
法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综上所述,从外部法律特性来看,宅基地不适用于继承。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内部关系来看,属于家庭
共同共有,不是
被继承人的
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因共同关系的产生而产生,因共同关系的消灭而消灭。在共同关系
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之间不产生份额问题,对
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根据学者通说,我国目前主要在以下场合成立共同共有:一是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夫妻之间的共同共有;二是因
家庭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家庭共有;三是因遗产未分割而产生的继承人之间的共同共有。宅基地使用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按照共同共有的原则,
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不产生份额的问题。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只要家庭关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共有关系就存在。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没有导致家庭关系的消亡,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家庭关系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权没有分割,仍然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既然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综上所述,从内部法律特性来看,宅基地也不适用于继承。但是必须澄清的一点就是,这里所论证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是仅就一般情况而言。在特殊的情况下,比如,被继承人在宅基地上所建造房屋是可以被继承的,根据房随地走的原则,对于在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继承就会将导致对宅基地的继承,具体地,宅基地使用权如何继承呢?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多种多样。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应该有相应的认定标准和取证标准,如果您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
律师,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