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后怎么办。答案如下 —《
合同法》第758 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特定身份,无偿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取得
宅基地后,在宅基地上建造的建筑物。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
使用权归农村居民,即是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因此,具有无偿性、福利性和限制转让性。农村的房屋买卖标的不仅涉及房屋,还包含相应的
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但宅基地上房屋买卖现象在生活中非常普遍,司法实践中长期大量存在,笔者(广东博浩
律师事务所何焕明)就
广州市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判结果与趋势,结合
代理此类案件的经验,总结了宅基地上房屋或
农村房屋买卖中的注意事项,供
当事人受自身经济条件的限制不得于冒风险购买农村房屋时参考,以便发生
纠纷时将损失降到最低。 根据《合同法》第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
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57 实践中,法院根据
合同履行状况以及双方当事人就房屋返还的意思是否一致,作出不同的判决: (二)对于无效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双方当事人是否返还可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可以尊重双方的意思选择。 (四)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所涉及的农村房屋
征地拆迁的处理。现实征地拆迁中政府及相关用地部门或单位一般只认可农村房屋的
出卖人为征地拆迁的对象,并且也只认可按出卖人的身份及
家庭成员的情况给予其补偿安置待遇。此时的纷争或者
诉讼不再是
无效合同房屋返还的问题,而是补偿安置利益的归属及其分配的争议问题。对此类纠纷,一般认为可以按以下原则处理: 2,根据安置利益的不同形态,可以作不同的处理。如果安置利益为经济补偿,则可以由买卖双方分别取得补偿款,性质上是安置补偿款归出卖人,由出卖人以其中一部分对
买受人予以补偿。如果安置利益是优惠购买
安置房屋,则可以按安置房市价与优惠价之间的差价由双方分得。如果安置利益是另行安排给出卖人集体宅基地或者连带房屋的,则应当由出卖人给予买受人适当居住利益损失的补偿。 从以上分析看,具体到购买农村房屋时,只要选择合适位置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并在签订
买卖合同时对
合同条款的细节做好充分的约定,是可以放心购买的,在遇到出卖人反悔请求
解除合同时,买受人的利益也能获得最大限度的保护。笔者遇到的案件,多数是当事人为减少费用自行协议的,没有第三方如
公证处或律师见证,结果损害了买受人的利益居多。因此,笔者建议,买受人应当委托此类业务具丰富的律师见证,以保障十几年后可能出现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