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依照我国
物权法中的规定,
宅基地的
使用权人要依法对集体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权利,有权利用此土地来建造住宅以及其附属的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 (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 (4)福利性: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无偿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的土地的权利。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概念体系中,没有使用地上权这一概念。 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的土地之上的
物权。 第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为目的的权利。 第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国家的土地的权利。 第四,是他物权、用
益物权、有期限物权、不完全物权、主物权、定限物权、
不动产物权。 通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根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高年限为: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每一块土地的实际
使用年限,在高年限内,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商定。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
出资、赠与的,
当事人应当采取
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合同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