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的,服刑之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在服刑期间应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刑满释放后可以继续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服刑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视同缴费年限不予承认。服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服刑期间不办理退休手续,待其刑满后再办理。服刑前的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以上才能办理退休手续。对缴费不满15年的,按规定一次性处理,不享受长期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其在服刑期间不享受养老金待遇,服刑期满后可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放养老金,参与以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