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
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达到
国家法定离
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
退休手续的;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买自住
住房贷款本息的;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
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本人、配偶及其
直系亲属因
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
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3、职工在职去世,有
继承人或
受遗赠人领取的;职工为
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