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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夫妻共同债务

浙江省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对此作出了明文规定,但是由于过于原则和概括,在实践中难以准确地把握和适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
2024-02-24 17:35:36 已帮助267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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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法院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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