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相关规定: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
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
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
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
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
期限届满前提出。第三十五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
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
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