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租赁
合同终止的情形1、
协议解除,即双方
当事人通过协商同意将
合同解除的行为。这种解除方式的要件是当事人
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的当事人被认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做出的
解除合同的合意是当事人对自身利益进行衡量后做出的取舍,一般而言是能够满足其最大利益的。因此,基于合同自由的原则,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应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解除合同。这也是和
融资租赁实务相一致的。事实上,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只要当事人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同时对双方
权利义务进行约定而又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中途
解约的情形是存在的,并且有日益增多的倾向。尤其是在一些发展迅速,技术更新快,新机型不断出现的行业,中途解约的情形更是大量存在。2、依我国《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承租人应该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
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这实际上是赋予出租人在承租人违反缴纳租金的义务后享有
单方解除权。3、由于在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租赁物出售、转让、
转租,以租赁设备设定
担保或投资入股,将侵害出租人的所有权,此时,应该允许出租人解除合同;此外,承租人利用租赁物进行
违法活动虽未给出租人造成损失,也应当赋予出租人中途解除合同的权利。4、租赁期间,如果承租人破产,一般无法继续
履行合同,此时,出租人应享有解除权,收回租赁物。二、
融资租赁合同终止的后果按照法律的规定,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由出租人享有。而在融资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则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来确定。一般有如下几种做法:1、
退租。在
合同期限届满时,承租人将租赁物按使用后的状态交还给出租人。2、续租。在合同
期限届满时,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订立另一个融资租赁合同,或对本合同通过协议进行变更,由承租人按照一定的条件继续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3、留购。一般由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象征性地支付一定的价款,充抵租赁物的
残值,而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