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确定申请日的情形
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不予受理,即不确定申请日:
1、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
2、申请文件未使用中文的;
3、申请文件不是打字或者印刷的,附图不是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的;
4、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的;
5、申请人无权在我国申请专利,或者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未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申请专利的;
6、申请人请求保护的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的。
(二)关于申请日确定的其他问题
1、申请文件通过邮寄提交的,如果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日为申请日。
2、说明书中写有对附图的说明,但申请文件缺少附图或者部分附图的,如果申请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内补交了附图,则应当以提交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期限取消了说明书中对附图的说明,则以原提交日或者邮寄日为申请日。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所称申请日是指在中国的实际申请日,不包含优先权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专利申请并确定申请日和申请号之后,将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
由此可见,专利开始受法律保护的日期是以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当日开始进行保护的,在此期间,虽然说专利也并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正式下发专利证,但是在审核期间也已经不允许其他有关机构在不经过同意的情况下就使用了,可是也要前期把相应的材料全部都准备全了才能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