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各位律师:<br>我在工作期间遭到暴力侵害,事后肇事人对我进行了赔偿,后来工伤认定书下来,医保处不给我报销医药费,理由是肇事人已经对我进行了赔偿,请问这样做对吗?这不是两码事吗?一个是作为公民我应该争取的权利,一个是作为劳动者我应该得到的赔偿,不是吗!?肇事人对我进行赔偿是因为他对我构成了人身损害,触犯了刑法,而我参加了工伤保险,医保处理应报销我的医药费,这完全是两码事,不知道我这样理解对不对。另外我是否可以做伤残鉴定,鉴定的程序是怎样?
根据江苏省的司法要求,先赔偿了,则工伤补偿相同项目不支付.反之工伤补偿后,交通事故仍要赔偿.你要求报销很难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