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
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
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
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
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
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
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