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法律诉讼中,一般当事人都会请律师来为自己进行辩护。一般情况下大家都想被无罪释放,所以要求律师进行无罪辩护。当事人要求做无罪辩护时,辩护律师不应该做罪轻辩护。当辩护律师与当事人的意见出现冲突时,双方可以进行协商沟通,而不是擅自进行罪轻辩护。如果双方确实无法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律师就应该退出辩护,或者当事人解除与辩护律师的委托辩护关系,重新找一位刑事辩护律师。
尽管律师拥有独立辩护权,但辩护律师不是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约束,不是想怎么辩护就可以怎么辩护的。辩护律师受到当事人的委托,就是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若当事人认定自己无罪,律师绝对不应该做有罪的罪轻辩护,这绝对不是律师辩护权独立性应有内涵。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律师做有罪(罪轻)辩护,无异于充当了第二“公诉人”,已经擅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事实的审判,这与辩护人的职责是背道而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