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拍卖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买主:即凡拍卖表现为只有一个卖主(通常由拍卖机构充任)而有许多可能的买主,从而得以具备使后者相互之间能就其欲购的拍卖物品展开价格竞争的条件。
2、拍卖必须有不断变动的价格:即凡拍卖皆非卖主对拍卖物品固定标价待售或买卖双方就拍卖物品讨价还价成交,而是由买主以卖主当场公布的起始价为基准另行应报价,直至最后确定最高价金为止。
3、拍卖必须有公开竞争的行为:即凡拍卖都是不同的买主在公开场合针对同一拍卖物品竞相出价,争购以图,而倘若所有买主对任何拍卖物品均无意思表示,没有任何竞争行为发生,拍卖就将失去任何意义。
综上所述,在经济生活中,拍卖是比较常见的一种财产处理方式,可以拍卖的的东西范围很广,拍卖的执行机构也很多。拍卖的种类大体有增价、减价、无底价及有底价拍卖等。拍卖必须是要空开进行,并且有两个以上的买主。法院在强制执行的时候,可以采取拍卖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