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债权债务案件的
管辖法院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
民法院管辖”。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
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通常的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规定发生经济诉讼时法院的管辖属地,一旦发生经济诉讼行为,必须按第24条之规定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去
打官司。这样如果当事双方不在一处,甚至有的相隔遥远,就会增加人力、财力、时间上的负担,特别是少数地方存在地方保护现象,造成官司的被动。为此,当事人可以引用第25条之规定,一是事前防范。在
签订合同时,为防止日后发生争议
纠纷,争取并注明对自己有利的法院管辖案件;二是事后补救。即发生合同纠纷后的协商调解中,可签订
补充协议,双方约定法院管辖地,以防在协议执行不了时,能向有利于自己的法院提出诉讼。二、债权债务案件的
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
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
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重新计算。”根据这些规定,对
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其诉讼时效应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计算:第一,对于没有约定
履行期限的
债务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债务人可以随时向
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其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债权,就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第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债权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时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要再次重新计算,且
诉讼时效中断不受次数的限制。但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必须有足够的
证据证明。第三,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
最长诉讼时效期,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