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
公共利益。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
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
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如果转让无效致使受让人受损的,那么,转让人应予以
赔偿。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 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
违约责任等等方面。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
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如经对方承诺,则成立新合同,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
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
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如果一方
当事人欺诈、
胁迫或乘人之危,转让无效。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已接受
债务人清偿的,应作为
不当得利返还原
债权人。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根据债的有关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让渡的,其债权也应不可转让,不可转让的债权有如下情形: (1)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
继承的债权、不作为的债权、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 (2)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随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开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比如
保证债权为
担保主债权而存在,若与主债权分离,其担保性质自然丧失,所以不得单独转让。 (3)依
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对债权转让的禁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
合同订立之后另行约定,但必须在债权尚未转让之前作出,否则转让有效。 (4)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根据《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 一般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
自愿原则,但对于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不得随意转让,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转让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