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自杀也可享有
非因工死亡待遇。依据《广东省关于自缢身亡员工死亡抚恤待遇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8〕2061号):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你院《关于请求确认自缢身亡员工能否适用‘粤劳薪〔1997〕115号文’的函》(附一〔2008〕61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广东省
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规定,“职工(含离
退休人员)因病或非
因工负伤死亡,发给
丧葬补助费、供养
直系亲属一次性
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
抚恤金”,其中并没有排除自杀死亡情形。因此,职工自缢身亡,企业应当按照粤劳薪〔1997〕115号文规定发给死亡抚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