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每日不得超过1-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二)休息日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安排补休的,不计算加班时间。
(三)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安排补休的方式,折抵加班时间。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不得以各种形式强迫员工加班。
综合上面所说的,加班就是属于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而所实施的行为,对于这种情形一般是需要用人单位给予相应的加班费用才算是合理合法的,劳动法里不会存在有无偿加班的情形,只要用人单位提出那么就算是违反了我国的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