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是指由
遗嘱人亲笔书写而制成的遗嘱。《
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订立自书遗嘱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是遗嘱全文都应由遗嘱人本人书写,不能
由他人代笔。采用汉字、民族文字、外国文字等书写均可,但不得用速记符号、拼音符号等代替。 二是遗嘱人必须在自书遗嘱上亲笔签字、盖章并注明
立遗嘱的详细日期和地点。 三是如果发现有不妥之处,遗嘱人可以对遗嘱进行增删和修改,但应在改动的内容旁注明增删、修改的字数和时间并签名。四是公民在遗书中对其死后财产如何处分作了明确、详细的记载,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如果该遗书中涉及其死后
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时间,又无相反
证据的,可以作为自书遗嘱对待,承认其
法律效力。 五是自书遗嘱完成后,既可以由遗嘱人自己保存,也可以交由包括
遗嘱继承人在内的其他任何公民或者 相关法律
法规: 1、遗嘱是单方
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
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
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 个以上
见证人在场见证。 4、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 遗嘱人能够以
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
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5、遗嘱是遗嘱
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6、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
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
当事人的财产。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