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进行了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具体到实践生活中,没有约定偿还期限的借款和没有约定付款期限的欠款诉讼时效有所不同,没有约定偿还期限的借款,自出具借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最长为二十年,没有约定付款期限的欠款,诉讼时效为自欠条出具之日起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