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不应债权之让与而立于更不利之地位,故应许其以得对让与人为抵销之反对债权,对于受让人主张抵销。《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在接到让与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的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即此时,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的权利,转化为对受让人的权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但债务人主张抵销的,需符合一定的条件。首先,主张抵销的债务须于债务人在接到让与通知时对让与人已经存在的,至于该债权是否在债权让与前发生,还是在让与后发生,则在所不问。但如果发生在债务人收到让与通知后,则不在抵销范围。其次,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的债权,须其债权之清偿期先于让与债权或同时届至,若在清偿期后的,也不在抵销范围。当然,债务人主张抵销的,尚需符合抵销的一般要件。
债务人抗辩权有多种类型,已设定好的、由合同产生的、通知到达前的,债务人保有抗辩的权利。债权人和负债人之间需要有合同条款和事实因果证据,负债人可找新债权人抗辩,若不知情也可向原债权人给付。而债务人的抵消权可在接到通知后主张抵销。关于有相关法律问题可咨询律师365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