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1)法律主义:成文法、行政法与规章、习惯法、判例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是可能成为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材料。
(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既是司法原则,也是立法原则。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不定刑与绝对不定期刑。
(5)明确性——明确性具有相对性:立法和理论的合力。明确性实现与否与罪状的规定模式无关;规范构成要件在刑法中的存在不可避免。
(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7)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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