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手段有查询、冻结、划拨被
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当事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
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
诉讼保全或
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
强制措施。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
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
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
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
执行人及其所
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
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
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