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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监视居住传刑事拘留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措施被称为监视居住,现实中,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都是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一)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在监视居住期间,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三)在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最新修订: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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