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业生活补助费。按照转业军官、文职干部服现役时间、职务等级、批准 转业时的本人原工资,发给转业生活补助费。正师职、专业技术6级、正局级以下军官、文职干部连续军龄在8~9周年的,发给3个月的本人原工资;9周年以上 的,每满1年增发1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但最多不得超过16个月的本人原工资。连续军龄不满8周年的和执行地方工资标准的干部,转业时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2、转业安家补助费。按照转业军官、文职干部服役时间、职务等级、批准转 业时的本人原工资,发给转业安家补助费。正师职、专业技术6级、正局级以下军官、文职干部服现役14周年以下的,发给4个月的本人原工资;超过14周年 的,从第15年起,服现役每满1年再增发半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3、自主择业补助费。对2001年以后批准转业的自主择业的团职军官、处级文职干部和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军龄满20周年的营职军官、科级文职干部和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发给自主择业补助费。军龄15周年以内的,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从第16周年起,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服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可按满周年的标准计发。
对于军人复员费的认定,应当由军队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来向复员军人发放,具体情况下还应当严格对照相关情况来认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司法由机关提出诉讼,由司法机关来对相关费用进行合法的认定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