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有权依据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
民法院就已办理
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
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
当事人及
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
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
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
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因此父母为了女儿的利益在确有婚姻无效的情况存在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