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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效力期限

质押效力期限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2024-02-29 04:23:00 已帮助168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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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背书的效力

(1)质权设定效力。被背书人B经质押背书即可取得质权。取得质权的意义在于,B有收取该票据金额的权利,无论该质权担保主债权是否到期,设质的票据一届到期日,B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受领票据金额。


(2)切断抗辩的效力。既然B是为自己的利益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C也不得以与B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B。相反,如果A与C之间有抗辩事由,则可行使抗辩权


(3)权利证明效力。质押背书仅证明被背书人享有质权,并非享有票据所有权。


(4)权利担保效力。B取得的是一种实体权利,即质权。B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付款人C如拒绝付款,B的实际利益就会遭受损失。因此,在质押背书中,A若没作特别约定,应对B负担保付款责任。


(5)再背书。为了保证质权的安全,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只能作委托收款背书,不得作转让背书或转质背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7条作了类似规定。但在民法里论上,质权人可对质物转质,即对质物再作质押。


以上内容详细介绍了票据质押背书的主要内容。票据的质押背书是保护出质双方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有力保障,保护双方的权益不受损害。我国的法律对此也有详细的规定。质押背书的法律效力针对的情况不同,其效力也略有差别。如果还想了解更多和质押背书有关的知识,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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