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
署名权,即决定是否表明作者身份以及如何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 (三)保护作品完整权,即允许他人修改作品以及禁止歪曲、篡改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中的
财产权包括: (一)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录制、翻拍以及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固定在有形载体上的权利; (二)发
行权,即以出售、赠与或者其他转让所有权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三)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程序或者包含作品的录音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程序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四)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五)
表演权,即以演唱、演奏、舞蹈、朗诵等方式公开表演作品,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作品或者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六)播放权,即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公开播放作品或者转播该作品的播放,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该作品的播放的权利;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八)改编权,即将作品改变成其他体裁和种类的新作品,或者将文字、音乐、戏剧等作品制作成视听作品,以及对计算机程序进行增补、删节,改变指令、语句顺序或者其他变动的权利; (九)
著作权法送审稿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应当由
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