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高兴为您回答有关于中止
探视权滥用探视权如何判定的问题,下面具体介绍一下 一、拒绝
探望权有哪些后果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
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子女间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
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
权利义务,双方随一方生活时,另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间接
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
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
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
拘留、罚款等
强制措施。 二、探望权何时可以终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出现以下情况下,探望权终止:(一)被探望
人死亡;(二)探望权人死亡;(三)被探望人成年。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的,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无权中止这种权利的行使。探望权人自动放弃探望权,由此而产生对子女身心健康的影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或子女都有权提起
损害赔偿的权利;探望权人滥用探望权造成子女身心健康的损害,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或子女都有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