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依据该条款,老年人在智力正常时,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方式,选定自己信得过的亲友或社会保障机构作为自己的监护人,当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确定的监护人就立即履行监护职责。
现行民法通则只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制度,而对智力障碍者、失能老人等成年人的监护一直存在立法的空白点,而民法总则相关条款弥补了这一空白。
除了确立成年人监护制度外,民法总则还通过更加完善的制度设计来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比如,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针对监护人不履行职责的情况,民法总则也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若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以上这些规定,都是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是民法总则很大的一个亮点,适应了中国老龄化社会发展的要求,有利于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如何变更老人监护人?既然成为了老年人的监护人,就应该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有虐待老年人的行为可能要受刑罚。变更老人监护人的时候你对相关的内容不太了解,需要的时候可以来华律网找专业的律师咨询解决方案。
但是监护人已经没有能力抚养被监护人,那么监护人可以选择变更,但是应该争取被监护人的同意,同时,新的监护人应该从未成年人的近亲属中产生,比如兄弟姐妹,但是,如果被监护人成年,可以不用进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