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
婚姻法》(自废止)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
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
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哺乳期只是男方不得提出
诉讼离婚,但是夫妻双方可以通过
协议离婚、女方提出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综上,在哺乳期内,对男方的限制在于不得提出诉讼离婚,但是当有特殊情况时,比如存在
家庭暴力等情形,危及男方生命安全,或者存在其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提出的
离婚诉讼的请求时,男方可以提出诉讼离婚。当然,该规定是为了在大程度的保障妇女儿童的权益,此条款并未对女方的诉权进行限制。此外,当男女双方均同意离婚时,双方当然可以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到民政局办理
离婚登记。 法律依据: 《婚姻法》(自废止)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
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婚姻
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
离婚证。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