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
软件著作权归公司,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加死后50年,到其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截止;
合作开发的软件,截止于最后死亡自然
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若软件自开发完成50年内未发表,不再受
著作权法保护。
案情回顾:小朱所在公司开发了一款软件,小胡所在公司也开发了一款类似软件。小朱公司认为自己享有该软件著作权,小胡公司却声称小朱公司的软件已过保护期。原来,小朱公司软件是由几位自然人合作开发,其中一位开发人员已去世多年,但小胡公司认为从软件首次发表至今已超过50年。而小朱公司称应以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来计算保护期。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自然人合作开发的软件,软件著作权保护期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所以小朱公司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从软件首次发表时起算,若首次发表后50年内未再次发表,之后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本案是自然人合作开发软件,不适用此规则。因此小胡公司认为软件已过保护期的说法不成立。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