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要约收购价确定方式多样,一般不能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收购人获该股票的最高价。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时,价格通常不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与提示性公告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中的较高者。
现金支付收购价款,要在作提示性公告时,把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20%作为
履约保证金存指定银行。
确定要约收购价要依规循程序,保障交易公平公正,维护各方权益。
案情回顾:小胡欲对某上市公司进行要约收购,在确定要约收购价格时遇到问题。小胡不清楚价格应如何确定,是按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还是按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内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与提示性公告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中较高者。同时,小胡也对现金支付收购价款时的履约保证金规定存疑。
案情分析:1、要约收购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2、若为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价格通常不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内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与提示性公告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中较高者。
3、收购人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