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股东会依章程表决程序,经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权股东通过,作出解散决议。
公司
违法违规,被
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时,进入解散程序。
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如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表决无法达规定比例,持续两年无法作有效决议致经营僵局,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
案情回顾:小许、小丽、小静三人共同
出资成立了一家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股东表决时也无法达到法定比例,不能作出有效决议,公司陷入僵局。小许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多次尝试其他途径解决问题无果后,向法院请求
解散公司。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或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
公司章程规定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决议,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2、小许的情况符合上述条件,其请求解散公司的诉求可能会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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