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民法典规定,无
民事行为能力幼儿在教育机构受
人身损害,机构若不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要担
侵权责任。
幼儿在园打架受伤,园方没及时制止等,需赔
医疗费、
护理费等。
若能证尽职责,可不担责。
责任划分依多因素定,建议家长和园方先协商,不成可走法律途径维权。
案情回顾:小胡在幼儿园期间,与同学小许打架受伤。小胡家长认为幼儿园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打架行为,要求园方承担
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园方则表示平时有安全教育,事发时也进行了及时处理,认为自己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担责,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
2、本案关键在于园方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若园方不能证明,就需承担赔偿责任。
3、建议家长和园方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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