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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解散公司的条件是哪些

时间:2026.02.04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解散 阅读:1152人
律师解析:
大股东在特定情况可请求解散公司
公司经营遇严重困难,存续损股东利益,其他途径又无法解决时可行。
像两年以上无法开股东会,或表决难达规定比例致两年以上无法作有效决议等。
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司法判定需综合考量。

案情回顾:

小胡、小丽等股东共同设立了一家公司。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持续三年无法召开股东会的情况,导致公司经营管理陷入严重困境。小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的百分之十五,他认为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遂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然而小丽等其他股东对此持有异议,双方产生纠纷

案情分析:

1、根据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小胡持有百分之十五表决权,符合主体资格。
2、公司持续三年无法召开股东会,符合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情形,小胡请求解散公司有一定依据,法院需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来判定是否符合解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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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律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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