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大股东在特定情况可请求
解散公司。
公司经营遇严重困难,
存续损股东利益,其他途径又无法解决时可行。
像两年以上无法开股东会,或表决难达规定比例致两年以上无法作有效决议等。
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司法判定需综合考量。
案情回顾:小胡、小丽等股东共同设立了一家公司。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持续三年无法召开股东会的情况,导致公司经营管理陷入严重困境。小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
表决权的百分之十五,他认为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遂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然而小丽等其他股东对此持有异议,双方
产生纠纷。
案情分析:1、根据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小胡持有百分之十五表决权,符合主体资格。
2、公司持续三年无法召开股东会,符合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情形,小胡请求解散公司有一定依据,法院需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来判定是否符合解散条件。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