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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在侵权责任主体范围内的有哪些

时间:2026.02.04 标签: 损害赔偿 学校侵权 阅读:833人
律师解析:
行为人
直接搞侵权那事儿的个人、单位。
监护人
小孩没民事行为能力或受限,侵权了监护人担责。
用人单位:
员工工作中侵权,单位负责。
接受劳务方:
个人劳务关系里,提供劳务方侵权,接受方担责。
网络服务提供者:
特定情况下,对用户侵权担责。
教育机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伤,机构可能担责。
医疗机构
医疗有错致患者损害,要担责。
建筑物管理人:
建筑物等脱落坠落伤人,不能证无过错就担责。

案情回顾:

小胡在某教育机构学习期间受伤,小胡家长认为教育机构应承担责任,教育机构则认为自身无过错不应担责,双方就责任归属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需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
2、本案中,若教育机构无法举证自身无过错,那么就需对小胡的损害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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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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