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留存能体现
出资的各类
证据很关键。
像出资转账记录,要让用途清晰是对目标公司出资,还得和隐名出资时间、金额等对应。
出资协议明确各方身份、
出资方式等条款,由相关方签字。
公司财务凭证、股东会议记录提及隐名出资的,也是证据。
有
证人见证出资过程,其
证言也能证明。
这些证据组合成链,可维护隐名出资人权益,防
纠纷。
案情回顾:小胡与小许签订隐名出资协议,约定小胡为实际出资人,小许为显名股东。小胡转账给小许用于对目标公司出资,但转账时未注明款项用途。后公司财务凭证、股东会议记录也未提及小胡隐名出资事宜,且无证人见证出资过程。小胡担心出资行为难以证明,引发了双方对于出资证明的争议。
案情分析:1、小胡虽有转账行为,但未注明用途,难以直接认定为对目标公司的出资,需其他证据佐证。
2、因财务凭证、股东会议记录未提及,且无
证人证言,小胡证明出资行为存在一定难度。
3、若要维护小胡合法权益,需集齐出资转账记录、出资协议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否则易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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