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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和总公司如何承担债权债务

时间:2026.02.04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081人
律师解析:
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担。
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开展业务产生的债权归自己,但由总公司管理支配。
分公司经营引发的债务,先由其管理财产承担,不足总公司补充。
债务超范围,债权人可要求总公司担全部。
公司违约,先用自身财产偿债,不够总公司补上。
公司债务,除非分公司自愿或有特别规定,债权人不能要求分公司承担。

案情回顾:

小许设立了一家总公司,并在外地开设了分公司。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后违约,对方主张债权。分公司先用自身财产偿债,但不够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要求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总公司认为分公司应独立承担全部责任,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分公司经营活动引发的债务,首先由分公司管理或支配的财产承担,不足部分由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若分公司的债务明显超出其管理财产范围,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总公司承担全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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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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