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法律分析:
(1)二拍流拍后,法院先询问
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
债权人是否接受
以物抵债,接受的话,法院将拍卖财产作价抵债,所有权自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转移。
(2)若不接受抵债,法院会在六十日内再次启动拍卖程序,再次拍卖时会酌情降低保留价,每次降低数额不超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3)再次流拍可进行第三次拍卖,流程同第二次。
若三次均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抵债或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法院在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4)变卖不成且申请执行人仍不接受抵债,法院解除查封、扣押,退还财产给
被执行人,但可采取其他
执行措施的除外。
提醒:
执行过程中各环节有时间和价格限制,
当事人应及时关注拍卖进展,不同案情
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案情回顾:法院在执行小许与小胡的
债务纠纷案件中,对小胡名下一处房产进行司法拍卖。二拍流拍后,法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小许是否接受以物抵债,小许拒绝。小许认为应继续降低保留价进行再次拍卖,而法院坚持按规定在六十日内再次启动拍卖程序并酌情降低保留价。再次拍卖仍流拍后进行第三次拍卖,三次均流拍,小许又拒绝接受抵债,此时双方对于后续处置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二拍流拍后法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符合程序,若不接受,法院在六十日内再次启动拍卖程序并酌情降低保留价且每次降低数额不超前次保留价百分之二十的做法是合法的,并非一定要按申请执行人要求随意降低保留价。
2、三次拍卖均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抵债的,法院应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若变卖不成且申请执行人仍不接受抵债,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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