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不少人在
离婚时想索要“名誉损失费”,但我国法律里没有这个说法,与之相关的是
精神损害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重婚、与他人
同居、实施
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
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要是女方在婚姻里没过错,而男方有上面这些法定过错情形,女方就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不过,精神损害赔偿给多少没有统一标准,法院确定数额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比如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是偶尔犯错还是长期如此,行为恶劣与否;过错行为造成的后果,对女方名誉、精神伤害多大,是否让女方患上精神疾病;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经济好的
赔偿数额可能高些;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经济发达地区赔偿通常更多。
女方想拿到精神损害赔偿,要在
离婚诉讼时提出来,并且得有
证据证明男方存在法定过错,像出轨的聊天记录、
家暴的
报警记录等。如果遇到复杂情况,建议精准咨询专业人士。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系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小朱发现小李与他人同居。小朱认为小李的行为给自己的名誉和精神造成了极大损害,便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小李支付“名誉损失费”。小李则认为法律上没有“名誉损失费”,不同意支付。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我国法律中并无“名誉损失费”概念,离婚时相关的是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小李与他人同居,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导致离婚的法定过错情形,小朱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无统一计算标准,法院会综合多种因素确定,如小李过错程度、过错行为造成的后果、小李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
3、小朱若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并提供小李与他人同居等法定过错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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