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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怎么办谁当被告

时间:2026.05.24 标签: 行政类 行政复议 阅读:1079人
律师解析:
对复议决定不服该怎么救济,被告又该如何确定?这得区分不同情况来看。
要是复议机关维持了原行政行为,按照《行政诉讼法》,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就是共同被告。这是因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为,相当于认可了它的合法性,二者要对这个行政行为共同负责。比如,行政机关作出了行政处罚当事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处罚结果。这时当事人要是起诉,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就得一起当被告。
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像改变了处理结果,那被告就是复议机关。因为这相当于复议机关作出了一个新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就该起诉复议机关。
要是复议机关不作为,当事人有两个选择。既可以起诉原行政行为,此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也可以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这时被告就是复议机关。当事人得根据自己的诉求,选对被告去提起行政诉讼,这样才能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因违反相关规定被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小朱不服,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行政处罚决定,小朱仍不服,决定通过诉讼维权,但对于该起诉谁存在疑惑。同时,若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处罚结果,或者复议机关不作为,小朱不知该如何确定被告。

案情分析:

1、若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因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为意味着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肯定,二者对行政行为的作出和效力共同负责。
2、若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是被告。因为此时复议机关作出了新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其不服,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
3、若复议机关不作为,当事人既可以起诉原行政行为,也可以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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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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