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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作废丢失了怎么办

时间:2026.06.06 标签: 非诉讼类 税务信息查询 阅读:1038人
律师解析:
1.发票作废后丢失,发现当日要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
2.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销售方到主管税务机关办《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购买方可凭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证明单》抵扣进项税额。
3.普通发票丢失,取得原单位盖章证明,经相关人员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无法取得证明,当事人写详细情况获批后也可代用。
4.务必按税务机关要求操作,避免税务风险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在处理发票时不小心将已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公司内部就如何处理产生争议,有人认为按普通发票丢失处理即可,有人则觉得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流程操作。小朱不知如何是好,担心处理不当会带来税务风险。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规定,发票作废后丢失,应在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所以本案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流程处理,而非普通发票流程。
2、若按普通发票丢失处理,应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若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上述人员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但本案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适用此普通发票处理方式。公司需严格按税务机关要求操作,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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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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