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刑事辩护、损害赔偿
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
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第四届年度服务先“蜂”等 3项荣誉
18665934468
律师简介:卢建军律师,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深耕法律实务二十年。本科毕业于南昌大学法学院,获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金融进修,具备法律+金融经管复合学历背景。 曾长期任职美资外企、上市供应链企业,专职负责企业风控、税务规划、法务合规,兼具扎实法律功底与商事经营思维。 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劳动纠纷、合同争议、公司经营治理、交通事故等各类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执业以来成功办理多起重大案件,多次实现不批捕、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改判胜诉等优质办案结果。办案严谨细致、责任心强,坚持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定制化、精细化、高落地性的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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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公司注销后法人资格消灭,不能再作被告被起诉。但存在特殊情形,若公司注销时股东或第三人对债务作出承诺,可起诉该股东或第三人;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且相关人员承诺担责,债权人可起诉;公司未经清算注销致无法清算,债权人可起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等要求清偿。能否起诉需依具体情况判断。

国有控股企业解散时,员工补偿方式主要有经济补偿和额外补偿。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额外补偿则需依据企业具体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公司散伙即终止,财产分配依《公司法》等规定进行。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等,再清偿公司债务,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或章程规定分配。若章程有约定,依约执行;无约定则按实缴出资比例分。如甲、乙、丙股东按40%、30%、30%比例分配剩余财产。过程需依法依规,保障各方权益,有异议可协商、仲裁或诉讼解决。

公司出现以下情况股东可提解散之诉:连续两年多无法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股东表决达不到法定或章程比例连续两年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董事长期冲突且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无法解决,导致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或经营管理有其他严重困难,公司存续会损股东利益。股东提诉讼应以公司为被告,法院认定符合条件会判决解散。

诉前调阶段公司注销,若公司依法清算并注销,诉讼主体消灭,诉前调程序终结。若未依法清算,可追加股东、发起人或出资人等为被告继续处理纠纷,因他们在公司注销后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