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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弄坏对方名誉,应支付多少违约金

时间:2026.06.09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032人
律师解析:
1.离婚协议有关于名誉的违约金约定,需按约定支付。若违约金不合理,当事人可请求法院调整;无约定则无需支付。
2.离婚后损害对方名誉,可能构成侵权。被侵权人可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等。
3.若造成精神损害,被侵权人可索赔,赔偿数额由法院综合多因素确定。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若一方损害对方名誉需支付违约金。离婚后,小朱四处散布不实言论,严重损害小丽名誉。小丽要求小朱按协议支付违约金,小朱却认为违约金过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而另一对离婚的小胡和小静,离婚协议未涉及名誉违约金,小胡在离婚后诋毁小静名誉,小静要求小胡支付违约金,小胡拒绝。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和小丽的情况,因离婚协议中有关于名誉相关违约金约定,小朱损害小丽名誉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但由于小朱认为违约金过高可以请求法院调整。
2、对于小胡和小静的情况,因离婚协议无名誉违约金约定,所以小静要求小胡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不过小静作为被侵权人,可要求小胡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若造成精神损害,还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由法院综合多方面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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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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