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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时债务认定财产要怎么做

时间:2026.06.09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243人
律师解析:
1.债务认定: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双方共同意愿的债务,是共同债务,双方都要还。一方以个人名义且超家庭日常所需的债务,通常不算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
2.财产认定:婚姻期间的工资、生产经营收益等多属共同财产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等一般是个人财产。认定要结合财产来源、取得时间和婚内约定。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小朱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小胡借了一笔较大数额的钱,未告知小丽。小胡要求小丽共同偿还债务,小丽认为该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不应由自己偿还。同时,小朱在婚后获得了一笔投资收益,小丽主张这是夫妻共同财产,小朱却称是自己个人财产,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关于债务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本案中若小胡无法证明该债务符合上述条件,小丽无偿还义务。
2、对于财产问题,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朱婚后获得的投资收益若无特殊婚内财产约定等情况,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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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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